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姚成敏 范質惠)生活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借款后歸還了部分本息,借款雙方經(jīng)過結算后,借款人又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那么,對于重新出具的借條如何處理?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超過出借人向借款人轉賬的金額又如何處理?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6年1月28日,原告黎某向被告盛某銀行轉賬95000元。同日,盛某向黎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金額100000元,歸還日期二個月,月息2分5”。2022年1月1日,雙方就前述借款本息進行結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5000元后,盛某重新向黎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金額150000元,歸還日期最長于2024年6月份,利息按1分計算。”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并認為,盛某向黎某借款并約定利息,有借條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F(xiàn)借款已到期,盛某應償還借款本息。本案中黎某主張向盛某提供100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依據(jù)現(xiàn)有轉賬記錄,確認實際借款金額為95000元。2022年1月1日,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由盛某重新出具借條。根據(jù)雙方的結算及本院確認的實際借款金額,前期借款盛某應付利息100000元,實付45000元,未付的55000元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未超出法律保護的范圍,故盛某重新出具的借條上的150000元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黎某要求以后期借款本金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本院依法在以盛某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95000元與以95000元為基數(shù)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既然借貸雙方已將前期利息計入債權憑證作為后期本金予以記載,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盡量以債權憑證記載金額作為后期本金數(shù)額。但應注意到,既然債權憑證記載金額中包括前期利息,那么前期利息的計算應遵守本規(guī)定關于利率保護上限的規(guī)定,即前期利率不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如果沒有超出這個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計入后期本金,即債權憑證載明的本金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金額;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這個上限,超出部分應不予保護,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計息。
后期借款利息在計算時是以后期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復利的計算,故為防止其過高,法律規(guī)定對借款期間屆滿時應支付的本息設置了一個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和。超過這個數(shù)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